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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韩非子》之物理的重要内涵是:依照事物之必然而规定事物之当然。
孝子奉行孝道的言行传扬开来,能使远近悦服,进而亲近附远。子对父的孝是臣对君的忠的基础,因此忠臣必出于孝子之门。
季康子问:‘使民敬忠以劝,如之何?子曰:‘临之以庄则敬,孝慈则忠,举善而教不能则劝。人的行为中最大的是孝行,而在行孝的过程中,最重要的是尊敬严父,而尊敬严父莫过于以父配天举行祭祀活动。其骄大人也,常以浩浩。未有治而能仕可知者,先修之谓也。曾子修身的内省反求诸己也被孟子继承,仁者如射,射者正己而后发。
现今社会婚姻家庭领域乱象纷呈,探其原因,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孝道文化的遗失,使人们不能体认孝道真义,不能实践孝道,造成家庭伦理颠倒悖乱,家庭破裂,单亲家庭猛增,导致养老问题、青少年教育问题日益严峻。行孝要善始善终,中间不能受其他影响而有衰歇。君主根据事物之自然本性而制定形名规范,在不干扰事物自性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建构。
沟口雄三认为,理的无哲学性、无价值性、无倾向性的特征,反而使其能与道天地万物等连接起来使用,从而形成了与‘道和‘义并列的独立的概念领域。虽然道是无所不由、无所不在的最高本体,但还是需要一个更具规律性、规范性的概念来赴此思想之会。帛书《黄帝四经》故唯执道者能虚静公正……乃得名理之诚一句,意谓治理天下的执道者在虚静公正的心灵状态中,达到公正的政治理性,才能得到名理的精神实质。虽然,道、法、儒各家关于理的政治哲学内涵有不同主张,但其对于客观、普遍之理的追求却是一致的。
故治乱在于心之所可,亡于情之所欲。(《庄子·知北游》) 在所引的语句中,我们不难发现《庄子》之理具有非常明显的被动性,即天地之美、四时之法、万物之理,是不能主观、主动地言说和议论的。
3.《庄子》之天地之理:政治理性之自然归趋 在自然、无为、复归大道的终极意义上,《庄子》与黄老道家具有相同的气质。百姓自觉依照形名规范和标准约束其行为。在道理物理文理的叙述中,各家之理的政治哲学内涵及其思想特征依次展开,政治理性之自然的、制度的、道德的维度亦获得呈现。理是超越的本体、普遍的法则、内在的本质,法则是基于事物之理的规则、规律而创立的制度形式。
理是在自然、万物之后,因循、顺任自然者,如果主动地寻求和确定是非、治乱之理,反而是未明天地之理,万物之情。《黄帝四经》之执道者,生法,《管子·心术上》之法出乎权,权出乎道,《鹖冠子·兵政》之贤生圣,圣生道,道生法,法生神,神生明,皆欲通过在道、法之间增加现实环节来解决问题。1.《黄帝四经》之道理:政治理性由超越走向现实 在《黄帝四经》中,宇宙万物同出于道,决定其死生成败的根据在于道。有此公心和政治理性,君王才会在决断事物时明辨是非,并使政治事务的施行畅通无阻。
如果弱子的行为违背理而任意妄为,即便揭下房上瓦片,亦必鞭打之。(参见曹峰,2017年,第154页)这成为黄老道家政治理性的形式建构努力之一种表现。
对于政治秩序的建构者来说,必须找到一个既与道有紧密联系又与道有本质不同的概念,其既是规则、秩序,又是规则秩序之所本。《管子》主张:恶不失其理,欲不过其情。
为巧使人不能得从,此独巧也。长期以来,逻辑、理性一直被视为西方哲学的代表,中国传统哲学则以感性、直观,即缺少理性为特质。第三,理是固定的、不可改易的规则和规律,具有客观性,不会因具体之人、具体情感而有所改变。荀子赋予理以国家政治中的极高地位:仁人之用国,将修志意,正身行,伉隆高,致忠信,期文理(《荀子·富国》)。此言道出了理的政治哲学关切的本质。文理即礼文之理、社会人文之理,亦即礼乐社会政治制度之仪文之理(唐君毅,第16页),是经历因革损益的客观礼乐制度及其中所贯通的普遍性的理则。
荀子之理由礼而来,因礼而在。周初之理字基本上都是具体的治理的含义,而不具抽象的哲学意义。
(冯友兰,第36页)以现代哲学视角对理的理解具有政治哲学的意义:第一,理是每一具体之物所内涵和表现的个别原则,是用于分别万物的差别性。而此种种皆因心能够知礼之理。
作为一之理,亦贯通、显现于天下。(《韩非子·解老》)韩非子依理而治的终极根源从道获得,理的正当性从道的超越性获得。
[4]葛兆光,1998年:《中国思想史》,复旦大学出版社。与《庄子》相应,稷下道家亦有相似主张:君子恬愉无为。可见的现象是法的出现,不可见的则是其中涌动着的合理的、理性的精神。国家的政令制度是联结君主与百姓的机制,即便一点点细微的不合理,也不能施加给最普通的下层民众。
[7]荆雨,2005年:《试析帛书〈黄帝四经〉道生法思想的内涵及意义》,载《中国哲学史》第4期。(《汉书·艺文志》)毋庸置疑,理与法、法家关联密切。
[18]张东荪,2010年:《理性与民主》,岳麓书社。(参见任继愈等译注,第151页)韩非子则从政治哲学角度认为,啬的根据是从于道而服于理,而不是个人的主观意见和意图。
[2]曹峰,2013年:《出土文献视野下的黄老道家研究》,载《中国社会科学》第2期。制度建构不但不是约束个性发展者,反而是实现个性存在并达到世界和谐的通道。
简单说,文理之理,即礼之理。心如何知礼之理?一方面,是要知古代礼法制度、历史发展之真相,而明史事演变之理。彭蒙从圣人之治与圣法之治的区别论说法治优于人治的道理,是从理的角度对法之客观性、普遍性、理性特质的最精到讨论,此以严密论理法剖析人治法治两观念根本不同之处,可谓犀利无伦。荀子追求公正、明辨、通达的理性心灵,他说:公生明,偏生暗,端慤生通,诈伪生塞。
故曰:‘道,理之者也。(《尹文子·大道上》) 圣人之治是根据君主的主观意见——己来治理国家。
(《荀子·仲尼》)荀子极重视国家政治制度的合理,认为国家的政令制度、法律规章,无论巨细,必须依照理而设置。这种对客观、普遍之理的追求,即是中国古代政治理性的追求。
《黄帝四经》首从道的高度对理的内涵进行概括:物各[合于道者],谓之理。《礼记》中理字屡见,如人化物也者,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(《礼记·乐记》)礼也者,理也(《礼记·仲尼燕居》),此中之理更多具有明确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原则之意义,尚未具有政治哲学的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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